衡水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衡水市市本级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确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和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实施,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编制了《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衡水市市本级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衡水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衡水市市本级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及时衔接调整到位。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除涉密等不宜列入《清单》的事项外,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二、及时全面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三、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或“放管服”改革等因素需要做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要求,按程序报市、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予以动态调整,实行统一的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和公开化管理。
衡水市市本级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docx
衡水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