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冀药监法(2019)34号)要求,自2019年6月10日起,启用“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衡水)”印章,用于在我局办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行政许可及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生产备案的受理、审査、审批、送达环节产生的执法文书。
特此通知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