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停止办理部分提取业务通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住房提取父母公积金业务。 二、停止办理职工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房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停止办理物业费提取业务。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日